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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保

2015年11月07日

作者:管理员

自保公司的出现可归结因为现代经济生活日益增长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知性,在当今变化莫测的经济环境中,传统的保险市场供给及费率极不稳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商业公司的管理者希望寻求一种新的办法来对那些不可预知的风险进行控制。自保作为一种聚集应急准备金的方式,通常能够利用更为有利的税收条件,成为当今创新风险融通发展的推动力。

“自保”一词源于英文Captive,在国内也译作“专属”。2006年10月,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在《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文件 》中,定义自保是“由一个或多个行业、商业或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创立或拥有的保险或再保险实体,其目的在于为这一(些)机构或其所属的实体机构,提供保险或再保险保障。而其所承保的风险中,仅有很少一部分用于向其他方提供保险和再保险保障”。

美国自保协会(CICA)定义自保公司为不同于传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特殊风险转移主体。

H. 费利克斯·克洛曼(H. Felix Kloman)的《风险管理报告》定义自保公司为:那些由其母公司拥有的,以母公司业务为主要承保对象,即被保险人为其母公司的保险公司。

综上所述,自保公司首先一家由某一国家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可以从事商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它由一家本身不从事保险业务的母公司投资,其主要目的是为承保其所有者及其所属相关企业保险或提供风险融资,并具有以下特征:

(1)从公司治理结构上,母公司是唯一或占绝大股东,对公司拥有所有权。

(2)专业自保公司提供服务的对象是母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3)承担母公司传统商业保险业务,即运用保险大数法帮助企业分散高发性风险;

(4)参与母公司的风险管理,为某些在传统保险市场上无法投保的发生频率低但危害性大的风险进行融资;利用非传统保险工具,创新风险管理。

(5)由于许多自保公司注册在离岸金融中心,在实际经营中,自保险公司往往承担再保险公司职能,母公司保险先由当地出面公司承保,然后再以再保险公司的形式分保给自保公司。

自保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互助组织、团体内部自我保险等保险形式有类似之处,其所有人均为被保险人。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本质的不同,自保公司的所有者(被保险人)投入资本承担风险,进行风险融资;并直接介入日常经营活动,影响并支配着自保公司的承保、理赔和投资等运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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