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自保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虽然专业自保公司对于母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统保平台和提供特殊风险保障三大职能,但现阶段我国专业自保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成立时间不长, 功能作用尚未完全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还有待提升。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虽然我国现阶段专业自保公司的母公司均为国有大型企业,高度重视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但由于专业自保公司在母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定位低,组织级别不高,4家专业自保公司均在母公司管理体系处于三级机构位置,难以在母公司整体风险管理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各专业自保公司参与母公司保险统筹工作的深度还很大提升潜力。2019年度,中石油专属保险承保业务占集团保费支出的47%;中国铁路自保主要承保母公司工程险和乘意险业务,尚未涉及母公司财产险业务;中远海运自保虽已实现集团控股船队和国内码头100%承保,但仍未实现集团全部资产统保;广东粤电自保保费归集占比还不到母公司保费总数的30%。
三是现阶段专业自保公司的业务仍以传统业务为主,新产品创新能力有待提升。2019年四家专业自保公司主要承保业务集中在企财险、意外险、货运险、船舶险、工程险等传统险种,相对国际自保行业以责任险和创新型险种为主的结构,我国自保公司发展模式单一、同质化明显,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业务同质性高,对母公司特殊风险保障的创新能力不足,在产品创新方面与欧美自保公司有较大差距。
专业自保公司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首先需要母公司提高对专业自保公司作用的认识,其次,专业自保公司需提升自身的创新与服务能力,第三,专业自保公司的创新也需要监管制度的支持。
二、现行监管制度不适应专业自保公司的特点
目前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专业自保公司管理办法,目前适用自保公司监管的制度仅有《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项规范性文件,对于自保公司的监管尚未形成体系化、制度化的监管文件;现行对专业自保公司执行商业财产险监管制度,并未结合专业自保公司做出适应性规定,许多原本针对普通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定,并不适用于自保公司。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业自保公司作用的发挥。如:
(1)对于自保公司设立的监管要求限制了部分行业应用自保公司的可能。如我国监管制度要求设立自保公司需要达到母公司总资产1000亿的标准要求,这就排除了大量轻资产行业设立自保公司的可行性。如互联网企业、医疗行业和商业企业,均有较高风险,但企业总资产相对较少的特点,这些行业在欧美也有大量设立自保公司实际案例,但在我国则无法满足母公司总资产标准要求。
(2)现行再保险制度未体现专业自保公司特点。由 于自保公司较少设立分支机构,许多业务通过当地出单公司承接,往往90%以上的业务需要通过再保险安排分入或分出。而根据《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等规定,则限制了自保公司的业务开展,也束缚了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而海外主要自保注册地并没有类似监管要求。
(3)专业自保公司不经营社会保险业务,分支机构数量少,并不存在需大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和报表。而现阶段按照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模式,无形中增加了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成本。
我国专业自保公司监管制度不完善,既不利于专业自保公司的业务发展,也不利于加强专业自保公司的风险防范。应从专业自保公司发展定位出发,充分考虑自保公司的服务对象和经营相关风险大多集中在母公司内部等特点,制订专门的专业自保公司监管制度。
三、专业自保公司风险分散能力有限
专业自保公司由于其业务特点,以承保母公司风险为主,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散能力有限。国际自保中心出于自保公司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的考虑,往往会有针对性的放宽自保公司承保第三方业务,如上下游产业链风险,运输企业的货物风险,员工风险等,以提升自保公司风险转移与风险分散能力。
现阶段我国专业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母公司及所属企业,这使得我国自保公司出于合规和审慎经营考虑,实际经营业务范围小,承担风险类型单一,险种集中度高,风险分散能力弱,保费规模有限,在扩大业务来源和创新风险管理方面的创新不足,不利于专业自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现阶段我国专业自保公司承保险种数量少,业务集中在1-3个少数险种,单一险种占比高,各公司保费收入最大险种占比往往超过公司总保费收入的60%,中远海自保航运险占到总保费收入的90%以上,险种集中度高,风险分散能力较弱,对再保市场的依存度高。
2019年中石油专属保险主要承保企财险、责任险、能源险、工程险和货运险,分别占公司原保费的67.38%、19.07%、6.95%、5.03%和1.26%,合计占公司原保费收入的99.69%,如下图所示;
中国铁路自保主要承保意外险、工程险、货运险、责任险和机动车辆险,分别占公司原保费收入的69.81%、13.45%、8.63%、3.37%和2.84%,合计占原保费收入的98.10%,如下图所示:
中远海运自保主要承保船舶保险、责任保险、企财险、货运险和意外险,分别占公司原保费收入的93.47%、2.85%、1.96%、1.31%和0.26%,如下图所示:
广东粤电自保主要承保企财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船舶险和货运险,分别占公司原保费收入的56.12%、29.45%、11.53%、2.27%和0.63%,合计占公司原保费收入的100%。
四、专业自保公司发展的外部生态环境尚不健全
专业自保公司有别于商业保险公司,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现阶段支持自保公司发展的生态环境尚不健全,对其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一是自保公司数量少,成立时间短,在保险经营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自保行业力量尚不强,对外表达自身发展诉求,共同研究解决发展中所存在问题的能力有待提升;二是专业自保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对专业自保公司功能定位认知不充分,商业保险公司对自保公司这一新型组织还不能完全接受,自保公司难以获得来自他们的技术、承保能力、服务网络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全力支持;三是母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管理层、员工对自保公司的独特作用认识不到位,影响了专业自保公司功能的发挥。如有的认为发展自保业务增加了企业成本支出负担;有的认为将业务直接交给专业自保公司经营是垄断,甚至有的认为专业自保公司应像商业保险公司一样参与内部保险市场竞争,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等,影响了自保公司实现自身发展目标和长期健康发展。四是我国尚没有较大规模的自保聚集区,缺乏为专业自保公司的服务的自保管理、精算、公估和保险科技等相关自保中介服务机构,我国专业自保公司需要在组织架构增加相应资源投入,无形中增加运营管理成本;五是我国再保险市场尚不发达,在巨灾风险、新能源风险、网络风险、恐怖袭击等部分特殊风险承保能力有限,对专业自保公司创新支持不足;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未将再保险收入纳入保费考核,对与专业自保公司业务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六是由于社会对自保公司认识不够充分,难以吸引专业经营管理人才加入自保公司,影响自保公司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五、我国自保公司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不足
自国内第一家自保公司设立以来,自保公司在我国也经历了7个发展年头,但我国无论是行业、研究机构还是企业,对运用自保模式进行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还不够,对自保公司的实践总结、功能和模式的完善缺乏研究和实证分析,自保公司的发展亟需监管部门组织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学会,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提出符合中国实际的自保公司发展环境和监管政策。
在理论方面,专业自保公司尚未形成自身发展的理论体系,市场主流观念仍将专业自保公司等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看待,对监管部门、母公司正确认识专业自保公司的作用造成一定消极影响。如专业自保公司在经营宗旨方面以服务母公司风险管理为目标,在业务方面需要结合自身需求扩大业务范围以服务母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在管理模式方面,需最大限度精简机构以满足帮助母公司降低风险管理成本的要求;在资本金方面需要大量增加注册资本以满足承保能力要求。监管部门针对自保公司的差异化的监管和母公司对专业自保公司的支持需要有符合中国特色的专业自保公司理论来支撑。
在实践方面,我国各专业自保公司由于经营时间短,自身经验不足,自保公司以及商业保险公司间经验交流少,缺乏系统性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经验总结,目前的创新实践方面还停留在针对个别产品和服务进行改进阶段,缺乏系统性和较为全面创新的能力。从国际经验看,自保公司的发展往往集中在母公司相关专业性领域,专业性强,技术门槛高,传统保险市场往往不能完全提供相应支持。如在能源行业,依靠总公司支持,自保公司往往在石油、化工、电力、铁路和远洋运输等领域,具备比商业保险公司更强的专业人员储备能力和专业技术优势。我国专业自保公司提升自身专业与创新能力,离不开对国际经验研究和自保公司之间的实践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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