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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的风险因素你考虑到了吗?

2017年08月01日

作者:管理员

        最近5年,内地居民赴港投保金额增长了6倍。截止2016年3季度,内地居民赴港投保金额已达489亿元,占香港个人业务新增保费的比例高达37%。

        针对内地居民舟车劳顿远赴香港,购买各类重疾险、健康险和投资型产品的现象,上周,北京保监局局长郭左践在独家接受北青报专访时表示,保险产品不必非要远赴香港购买,随着内地保险公司的发展,如今很多同类保险产品之间差距已越来越小。

        北京青年报:截止2016年3季度,内地居民赴港投保金额已达489亿元,占香港个人业务新增保费的比例高达37%。您怎么看内地居民舟车劳顿远赴香港,购买各类重疾险、年金投连险等产品?

        郭左践: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保险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我谈一点个人观点。首先,没有必要把内地消费者到香港买保险这件事,看成严重问题或“热点”事件。商业保险合同的订立遵循自愿原则,换句话说买保险一定是投保人自愿、自主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组织都不能干预。从这角度说,中国内地消费者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地区、甚至到外国购买保险都是自主选择的行为。

        其次,到香港购买保险“值不值”的问题。我认为,保险产品是不能绝对比较的,绝对比较是不科学的。不同的产品从设计到结构、从保障范围到内在逻辑都不一样。即使同类型的产品对于不同的消费者来说,选择的取向也不一样。不能简单的说,有一些消费者愿意到香港买保险,就说明香港保险好,内地的保险产品不好。

        前些年,有的香港保险产品较之内地保险产品,费率低、收益回报高等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考虑到中国内地保险产品越来越丰富,与香港保险产品的差距越来越小,以及赴港购买保险可能存在文化差异带来的消费误导风险、汇率风险、外汇管制风险、维权救济成本高等问题,内地居民没有必要非要远赴香港买保险。

        保险产品本身无好坏之分,只有合适与否。买保险,其实是需求匹配的过程。购买者要清楚,你需不需要保险,你需要什么样的保险,然后再根据需求来选择买什么类型的产品、买什么公司的产品。建议消费者一定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全面了解香港保险产品和各种风险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北京青年报:香港保险与内地保险产品相比有哪些优势吸引消费者?

        郭左践:我分析,消费者选择购买香港保险,主要出于五方面考虑。一是看中收益高,香港一些储蓄型保险产品长期总预期回报相对较高。例如,以内地消费者购买较多的一款储蓄保障计划为例,该产品采取英式保额分红,前几年的年分红收益可达7%-9%,高于内地同类产品。二是看中价格便宜,有的香港保险产品具有一定费率低的优势。比如,香港地区的重疾险通常会区分被保险人吸烟体和非吸烟体,非吸烟体费率较吸烟体便宜20%-40%,这意味着不抽烟的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更低廉的价格。三是看中高保额,消费者相对容易获取高保额、超高保额保单。由于内地再保险公司对于终身寿险的被保险人有较为严格的背景评估要求,很难成交保额3000万以上的高额保单;而香港只要被保险人资产足额,保险公司即可承保高额保单。四是看中保障范围宽,理赔程序相对简单。五是看中国际通行度高,香港保险市场开放度高,一些保险产品的保障和服务在国际上覆盖的区域更广。此外,由于香港保险销售人员佣金比例高,高佣金也激发了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但香港保险的优势不能一概而论。香港保险产品之间本身就存在巨大差异,不是所有产品都具有上述优势,一定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而且,近年来在国务院连续发文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背景下,随着内地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内地的保险产品无论是种类的丰富程度、性价比,还是服务的程序、质量,与香港保险的差距都越来越小,甚至涌现出了一些新的保险产品,在某些方面较之香港产品更具优势。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对保险产品进行多方比较,结合费率、保险责任、保额等多方面因素统筹分析,选择高性价比、与个人需求契合度最高的产品。

        北京青年报:从监管者的角度看,这类购买香港保险等境外保险的行为,存在哪些风险?

        郭左践:去年,中国保监会曾发布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从法律、汇率、收益、服务、文化等五个方面提示大家注意风险。今天,就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再次提醒各位消费者,理性权衡。

        首先,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两地法律有不一致的地方。例如,香港法律对投保人有“最高诚信”原则,保单不列举投保人应告知的范围,认为凡是投保人已知和应知的事实都应告诉保险公司,很宽泛。保险销售人员如果不提示清楚,很容易在将来理赔时引起纠纷。内地投保人对香港法律、文化习惯不熟悉或十分了解,内地投保人觉得有些是“小事”,并不需要告知;香港保险公司可能认为这是“大事”,应该告知,这就容易引发纠纷。另外,香港没有投保人“不可抗辩”条款。这是法律专业术语,在内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也是内地法律对投保人的一种保护。但在香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或涉嫌欺诈的行为,可以无限期追溯,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一旦发现或认为投保人隐瞒了对承保决策有影响的重大信息,不管保单生效的年限有多长,随时可以解除保单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很可能遭到退保或拒赔。

        其次,要注意销售信息不完整的风险。不能只听销售人员介绍香港产品的优势,也要注意可能被隐瞒或有意无意被忽略的信息。比如,对于投资类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可能片面宣传长期持有的高收益,对产品保证收益低、前两年退保现金价值为零、保单贷款利率较高等信息绝口不提。据我所知,刚才我们提到的那款分红收益较高的储蓄保障计划,其保底收益仅为1%,远低于内地保险公司2.5%的保证收益;其保单贷款利率为8%,内地类似保险产品保单贷款利率在5%-6%左右。

        第三,客观看待香港保险理赔服务的便捷性,购买前了解清楚理赔要求。比如,购买香港的医疗保险,涉及两地对医疗诊断、凭证的互认问题。

        此外,还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如果需要购买香港保险,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渠道购买。目前市场上宣传、销售香港保险的途径有咨询、理财机构、P2P机构、部分银行“理财经理”等,其销售行为游离于监管之外,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多困难和障碍。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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