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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中国近代保险的掌控者

2017年06月23日

作者:管理员

        深入探究中国近代保险发展历史,总有一个问题在叩问:不论是清朝还是民国,政府并没有专门监督管理保险的机构,也没有成型的保险法规,但保险机构数量、业务发展速度、险种设计规范、风险管控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处在一个向上蓬勃发展的相对合理的运行区间,以上海为中心的保险市场一时间被誉为东方保险中心,这背后有着怎样的秘密?

        谁是FOCF?

        中国近代保险史是一部西方保险商控制和垄断市场的历史。不了解FOCF〔 Fire Offices Committee (Foreign)英国海外火险委员会〕,对中国近代保险的审视难免雾里看花。迄今为止,国内所有的保险史专著均未提及FOCF.

        关于这个问题,唐雄俊、林震峰、叶奕德等保险界老前辈,曾多次提及,但囿于这方面的资料匮乏而不知其详。他们一再强调:唯有揭开FOCF的真实面目,才能真正了解中国近代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特征和内在规律。我利用1999年欧盟一中国高等教育合作项目(Eu-China HECP)的资助,以及当年英国皇家保险学会(CII)会员身份,成为第一个接触到FOCF保险案卷的中国学者。

        FOCF是英国国内火险委员会〔Fire Offices Committee(Home)〕的姊妹组织。后者成立于1868年,掌控英国国内火险市场,前者则专注于海外市场。

        FOCF的历史可上溯到1859年。一些从事英国海外殖民地火险业务的保险商开始定期举行火险业务会议,解决保险纠纷和争端。1869年,29家火险公司参与制定海外火险费率表,并正式颁布实施,由此组成海外火险委员会,简称FOCF.

        起初其工作范围只限于火险费率的分类、保险单的统一、制定保险法规等,后逐渐成为火险规则的主要制定、修改和监督者,保险纠纷的仲裁者,重要保险机构设置的审批者,重大保险活动的主持者,保险理论、实务和技术的总结者、培训者和推广者,并成为处理与非火险保险组织关系的协调者,中外非火险保险公司也唯 FOCF 马首是瞻,FOCF以其巨大的网络影响力和专业水准登上了全球保险“ 太上皇”的宝座。

        其强大的掌控力表现在:首先, FOCF 是火险规则的主要制定者、修改者、监督者。例如。1840年7月,天津洋商火险公会第10号通告,刊登FOCF通知,“填制保险单,务必对于商店、仓储、当铺、仓库应该使用不同的危险物品标准表”。其次,它还是处理与非火险保险组织关系的协调者。例如,天津洋商火险公会内部,除了火险委员会、费率委员会,还设立了水险委员会、汽车险委员会。第三,其火险费率的分类、保险单的划一和制定保险法规等,也对于非火险保险公司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FOCF有一整套严格规章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多次加以修改和补充。例如,1891年1月颁布的《海外火险规则》就是在1887年7月1日通过的相应规则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而成的。该规则共分正文和五个附录表格。

        正文共分两大部分,共33条。其主要内容有:

        1、本委员会成员全来自火险公司。

        2、本委员会开会地点定于沃特宁大街63号和皇后大街11号。

        3、本委员会每个会员都有权随时可任命或罢免主任、经理或其他重要官员。

        4、本委员会可推行一名主持本委员会工作的主席,其任期直至推选出下届继任者为止。

        5、每年分别于5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例会。本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召开特别会议,或至少有6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提出,也可召开特别会议。但必须至少在会议召开前8天提出书面要求,并告知委员会各成员开会的确切日期以及会议内容和主要目的。

        6、本委员会主席若缺席,则会议代表可临时推选另一名主席主持会议。

        7、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每位代表或成员,在没有受到反对的情况下(主席在这种情况下的裁决是最后的决定)都可以参加其间的活动;提交委员会的一切问题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大多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一经表决通过,即可生效。

        8、每年第一次例会须提名选择15名仲裁人(Arbitrator),任期一年。凡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均可投票表决他所认可的15名仲裁人(仲裁人所在火险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应设在英国),得票多者当选。这个15名仲裁人名单应依其得票多寡排列,写入会议备忘录。

        9、仲裁人所代表的委员会成员资格,若被取消或撤销其代表资格,则相应取消仲裁人资格。

        10、本委员会有权随时对所制定的规则作修订或增订新内容。但应提前8天函告本委员会所有成员(以下涉及具体保险业务的条款从略).

        1891年,FOCF共有23名会员公司,即联盟保险公司(建立于1824年)、美洲保险公司、阿特拉斯保险公司(1808年)、苏格兰保险公司(1805年)、通用保险公司(1885年)、格拉斯哥暨伦敦保险公司、护卫者保险公司(1821年)、汉堡一马格狄堡保险公司、帝国火险公司(1803年)、肯特火险社(1802年)、兰开夏保险公司(1852年)、狮子火险公司(1879年)、利物浦暨伦敦环球保险公司(1864年)、伦敦保险公司、伦敦暨兰开夏保险公司(1867年)、伦敦暨普罗维雪尔海险和通用保险公司(1890年)、曼彻斯特保险公司(1846年)、国民保险公司、新西兰国民保险公司、北英商业保险公司(1862年)、北方保险公司、诺威奇联盟火险社(1797年)、凤凰火险社(1785年)、皇后保险公司(1857年)、皇家保险公司(1845年)、皇家交换保险公司(1720年)、苏格兰联盟国民保险公司(1878年)、新西兰南英保险公司、太阳火险社(1710年)、联盟火险社(1714年)等。20世纪鼎盛时期,会员公司已逾50名。

        此外,FOCF在海外保险市场大量设置其分支机构,即地区性火险同业公会(LoCAl Association Of Fire Insurance)。据FOCF1917年案卷的统计,它在全世界共批准设立24个地区性火险同业公会。其中包括阿根廷、曼谷、缅甸、加尔各答、锡兰、古巴、埃及、希腊,、汉口、天津、香港、上海、牙买加、日本、马德拉斯(印度)、马尼拉、墨西哥、纽芬兰、槟城(槟榔屿)、新加坡、南非、特立尼达、乌拉圭、瓦尔帕莱索(智利港市).1929年增加到42个,后又发展到50余家。

        FOCF自身机构在世界火险业务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呈膨胀趋势,设置了一批辅助性机构。一是常设机构,如常务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保险环节、险种、按职能等设立);二是临时性机构,为处理某些重大保险业务或保险纠纷而设置的特别委员会,一般称之为Sub—Committee;三是专门处理地区性或特定国家保险业务的机构,例如伦敦欧洲大陆火险委员会(1920年)、伦敦澳大利亚保险委员会(1925年)、伦敦西非保险委员会(1958年)、伦敦南非保险委员会(1966年)、爱尔兰火险委员会(1975)等。这些委员会的工作业务已从火险扩展到人寿保险和海上保险。

        FOCF在中国的分支——上海火险公会

        中国近代保险史是一部多元发展的历史。中国民族保险业、官僚资本保险业、外商保险业以及尚处于萌芽状态的革命根据地保险业这四大主体及其集团和机构盘根错节,分分合合,错综复杂。而以英国为首的洋商保险业在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旧中国保险市场上基本上占支配和垄断地位。

        中国近代保险史的发展大致划分为三大阶段:

        早期阶段(19世纪初期一中期),亦即澳(澳门)港(香港)穗(广州)保险发展极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外国保险商主要委托在华洋行代理保险业务。据统计,1838年设在广州的55家洋行代理15家外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1805年脱颖而出的中国第一家外商保险公司Canton Insurance Soceity(亦称广州保险社、广州保险协会)揭开中国近代保险的序幕。

        中期阶段(19世纪60年代-1937年):以上海为中心,以天津、汉口和香港为准中心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特征是:洋商保险业与民族保险业及官僚资本保险业、人民保险业等多条发展主线并存,但外商保险业占主导、支配和垄断地位。据《中国保险年鉴》(1937年)统计,外商保险机构仅在上海就有126家,而华商保险公司只有24 家。此阶段往往被忽视的重要事件是FOCF在华分支机构即上海火险公会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的设立。不过,该机构何时成立尚无考证,仅据英商在上海《北华捷报》刊发的1900年行名簿(1900 Hong List,The“North China Herald”Office)可以知道,“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上海火险公会(洋商)”的办公地点在上海北京路,公会主席为立德尔(Little,W.D.Chairman)。据此推断,该外商保险同业公会在1899年之前即在上海成立。1910年2 月2日,《申报》刊登了上海洋商保险公会启事:“上海开埠以来,外洋火险各公司来华经保平安火险现有四十余家,向来洋商本有公会,立法完善共同遵守,而华人经理各洋行火险素尚公正。近则伦类不齐,每有贪图微利之流,并非同业,居然到处兜揽,败坏向章,罔顾大局。同业诸君亟思整顿。爰于宣统元年六月(1909年7—8月)集议创立洋商火险华人公会议定规则。”根据这一线索,我们对隐身其后的FOCF历史案卷进行进一步挖掘,终于找到谜底:上海火险公会成立于1895年5月16日。

        外商保险业中断、复业和大撤退

        后期阶段(20世纪40年代-50年代初)。这是外商保险业一度中断、复业和大撤退时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火险公会的成立有着必然的主客观条件:

        第一,保险业的独立化。上海火险公会成立的年代已初步完成从洋行内部附设保险代理处向独立保险机构的转化。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成立的老牌洋行业务十分广泛,其主业是贸易,兼营码头、货栈、船舶修理、银行和保险等。19世纪下半叶,第一代洋行已被以轮船运输体系为特征的第二代洋行所取代,保险业务已脱离洋行母体,外化为独立的保险机构。其中著名的有扬子保险公司(1862年成立)、保家行(1863年)、“保宁”即中外众国保险公司(1865年)、香港火烛保险公司(1866年)、“宝裕”即中日水险公司(1870年)、香港维多利亚保险公司(1870年)、中华保险公司(1870年)等。

        第二,外国保险业的触角已从主要通商口岸伸向大陆腹地,大体形成以英国为龙头老大的全国性保险网络,从全局和整体上,进而在组织机构上完成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这种保险网络的原始形态是委托洋行代理保险业务。据统计,1866年,香港、上海、天津、福州、厦门、汕头等六大通商口岸有102家保险代理处,1900年已跃至148家保险代理处(由52家洋行总代理)。但与此同时,这种原始形态的保险网络,已逐步发生了质的变化,大有被发达形态的保险网络取而代之的趋势。后者通过在上海设立的保险管理机构(如中国分公司、总公司或远东分部、分行等),向各主要通商口岸以及有大量保险业务可开展的城镇(保险业务较少的城镇仍委托洋行或买办代理)设立分支或代理机构。据1894年统计,香港、广州、黄浦、重庆、汕头、厦门、福州、台湾、宁波、烟台、天津,北京、上海以及镇江、宜昌、九江、汉口等19个城市都有外商保险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外国在华保险商在激烈的竞争过程中,产生了设立保险同业自律组织的客观要求,目的在于阻止恶性竞争(如“降低保险价银”、“争相折让回扣”),共同厘定费率,划一保价,统一管理,集体行动。更重要的是为了有效地与已在崛起的华商保险业抗衡。后者已相继成立义和公司保险行(1865年),保险招商局(1875年)、仁和水险公司(1876年)、安泰保险公司(1877年)、济和船栈保险局(1878年)、常安保险公司(1880年)、万安保险公司(1881年)、上海火烛保险公司(1882年)、仁济和水火险公司(1886年)等,以至于托马斯·诺克斯在《买办人物》(载《哈泼斯新月刊》1878年)撰文指出:“中国人学会外国人无形中教给他的生意经,并且学得很好。现已证明,他是一个比他的导师更强的对手。在所有的中国口岸,都有华人的钱庄、华人保险行、华人贸易团体、华人轮船公司,以及其他企业”。

        第四,上海已发展成为包括外商保险业在内的中国保险业的中心。自1842年上海开埠以来,已完成了外贸中心、航运中心、金融中心和保险中心自穗港澳地区向上海的迁移。19世纪中期,上海洋行已增至160余家,外贸进出口全年总额已达白银1亿两。据《中国保险史志》1894年的统计,清代自道光、咸丰以来,上海一隅洋商所设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店近50家。每岁输出保费约白银四百余万两。除扬子保险公司、保安公司、保康、保家行、水平、保宏、保川、保宁行、谏当、远东等十家保险公司直接设立分公司外,尚有133家外国保险公司委托39家洋行设立保险代理店。其著名的洋行有瑞记、同孚、巴勒、太古、礼和、宝顺、天祥、协隆、仁记、好时、怡和、美最时、鲁鳞、禅臣、丰泰、天福、三井、新旗昌、老公茂、义记、泰隆、德记、公斗等。
这就是中国第一家外商保险同业公会上海火险公会在19世纪末设立于上海的总背景。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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