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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险税制介绍

2016年05月31日

作者:管理员

        从国外保险税制的基本情况看,保险公司通常情况下应缴纳间接税,主要形式为增值税或保费税。在有增值税系统的国家中,承保业务一般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但大多数国家如英国和德国等,对于保费收入都免征增值税。同时,在部分国家如英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保险的保费收入应缴纳保费税,保费税的特点在于它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征收而由保险公司代收的。


  国外保险业间接税制的主要特征


  (1)税率较低。为扶持保险业的发展,国外一般都在税收制度上给予保险公司比较宽松的政策,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保险业免征保费税。大部分国家保费税的税率较低,一般不超过3%。


  (2)税基较小。国外征收保费税多以保费收入为税基,但都要对税基进行调整,允许不同程度的税前扣除,以降低保险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税基较小。如对非寿险业务多以净保费作为计税依据。


  (3)按照险种不同分别计税。各国普遍采用差异性的税收制度来引导保险市场的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险种采取较低的税率或免税,从而促进这类险种的发展。而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险种,则征收较高的税,从而改变消费者的消费取向,最终促进各险种的发展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主要国家和地区间接税制情况


  美国。美国对保费税实施属地纳税主义原则,由各州负责对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征收保费税。各州的税收政策并不相同。大部分州对保费净收入征税,而少数州对保费总收入课税。同时,各州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税率基本在1%至3%之间。对于财产险业务,各州按照险种分类计税。


  英国。英国对保险业免征增值税,但征收保费税。英国的保费税实质是国家通过保险公司向保险客户征收的税,由保险公司缴纳,并通过定价转移给保险客户承担。除属于法定的保费收入免税情况外,保险公司应就收取的保费根据合同交易额或收取的现金缴纳保费税,并按季度申报与缴纳保费税。保费税的标准税率为6%。


  德国。在德国,保险业也是免征增值税的,而是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征收保费税,由保险公司负责申报缴纳。在计算保费税时,应税收入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金额,标准税率为19%,但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保险合同,税率有所差异,如船舶险的税率为3%。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机动车辆保险、航空保险、伤残保险、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住院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以保费收入的0%一5%计征保险税,其他险种以保费收入的5%一11.5%计征。


  加拿大。加拿大所有的省对年金支付和再保险都不征税。寿险税率与非寿险税率相同,为2%一4%。对分保到境外的保费收入征收10%的联邦特别销售税。


  日本。非寿险企业需要交纳的商品劳务税主要是法人住民税和事业税。法人住民税由地方政府征收,按不同资本金数额纳税。非寿险企业的事业税以非寿险企业各营业年度应税保费收入为课税基础,税率为1.5%。各非寿险险种应税税基各有不同。


  韩国。要对保险企业征收营业税,税基为企业保费收入,税率为3%。


  中国香港。香港地区对于保险业务不征收保费税、增值税或类似的流转税。


  中国台湾。台湾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保费收入扣除分出保费和责任准备金。营业税的税率因业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保费收入的税率为2%,再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的税率为1%,而其他非核心业务取得的收入的税率相对较高,达到5%。


  相关链接:国外非寿险业“营改增”情况


  目前,国际上对非寿险流转税征税模式一般有如下三种:一是对非寿险业不征增值税,但开征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种。采用此种税收模式的国家对非寿险业不征增值税,但会根据各国国情开征营业税、保费税等其他流转税税种,此类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芬兰、丹麦、荷兰、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阿根廷、哥斯达黎加、牙买加、孟加拉国、肯尼亚、尼日利亚等国。二是实施全面增值税制。通过征收增值税(也称商品服务税)将保险服务纳入整个增值税体系,仅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部分进行课税,如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南非等国。三是对非寿险业不征收流转税。该类国家或地区不对财产保险行业开征任何流转税。其中,新西兰、澳大利亚较成功地在非寿险业推行了全面增值税,简要介绍如下:


  1.新西兰商品服务税。新西兰通过计算抵扣赔款对应的进项税额,较好地解决了非寿险行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新西兰商品服务税(即增值税)自1986年起开征,最初的税率为10%,于1989年上调至12.5%,自2010年10月1日起,进一步上调至15%。新西兰对本国的财产保险企业以总保费减去总赔付的差额为应税基础征收商品服务税。具体来讲,保险产品销售环节,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时应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商品服务税的销项税额,保险产品的购买方可以就购买保险产品所支付的商品服务税款抵扣进项税额。赔付环节,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税率计算抵扣保险赔款中相应的进项税额,被保险人则分情况进行以下两种处理:一是被保险人如果是商品服务税纳税人,其应就赔款收入核算销项税;如果被保险人非商品服务税纳税人,则其收到赔款为不含税赔款,无需核算销项税。另外,由于新西兰对财产保险的代理、经纪业务征收商品服务税,因此,保险公司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中所含的税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新西兰对承保国外风险的本国保险企业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型保险企业不征收商品服务税。


  2.澳大利亚商品服务税。澳大利亚的商品服务税(即增值税)于2000年7月1日推行,标准税率为10%,出口保险服务通常实施零税率。另外,财产保险代理、经纪业务属于商品服务税应税业务,税收处理方式与新西兰相同。


  税收处理方面,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收入时,应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商品服务税的销项税额。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时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为商品服务税纳税人,保险公司不可抵扣赔款的进项税额,被保险人也无需核算销项税,以避免被保险人将收到的赔款直接冲减成本从而造成税款流失的问题;二是被保险人为个人或非商品服务税纳税人,则保险公司可自行计算抵扣赔款支出对应的进项税。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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