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加快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互换,以此打击海外账户逃避税行为。
近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站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从2017年1月1日起识别非居民账户,收集账户(包括余额、利息等)信息。尤其是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这些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将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税务当局交换,时间是2018年9月。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9月,我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行为。而上述《征求意见稿》正是中国落实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重要一步。
《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中国涉及非居民金融账户识别和申报的金融机构的范围,需申报的金融账户范围,识别账户持有人为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识所包含的要素,等等。
征求意见稿将中国的上述金融机构范围界定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此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等也被包括在内。
这意味着,并非只有存款账户才是需要申报的金融账户,包括证券经纪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集合理财产品等在内的托管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等其他账户,都属于需申报的金融账户范畴。
德勤税务合伙人俞娜表示,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了全球主要的经济体,也包括一些常见的低税地区,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巴巴多斯、开曼群岛、英属泽西岛、英属根西岛等地区甚至作为首批实施AEOI标准的地域,从2017年起即开始进行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
俞娜称,如果一名中国的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外拥有任何金融资产,无论这些资产是以存款、证券、投资型的保险产品、投资基金的份额等形式存在,或是这些资产通过信托、特定目的的公司持有,都有可能被账户开立地的金融机构视为非居民金融账户而进行申报。与之类似,随着近年的移民浪潮,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移居海外,如果某个人已经成为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那么他在中国的金融账户则将被视为中国的“非居民账户”,其账户信息将会被收集、报送,未来也可能会交换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
AEOI标准的目标是将居民在海外的金融资产信息传递给居民国的税务机关,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AEOI标准本身并不会增加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各国税务部门可根据被交换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了解掌握海外资产和收入的真实情况,并进一步追征偷逃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于中国税收居民,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更不会将账户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而对于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属于《征求意见稿》所定义的非居民个人,中国金融机构依规识别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如果前述外籍华人等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其在境外账户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称,目前,中国已经与10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我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根据相关协定享受境外税收抵免。实施“标准”不会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个人和企业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依法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则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而产生额外税负。
俞娜建议,对于在海外持有金融资产的主体,需要梳理海外金融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资产所在地、当地的AEOI合规具体要求、利用不同形式实体(比如信托、合伙企业、特殊目的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的不同合规影响。
来源:第一财经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