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7日,中国保险学会自保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一次自保发展研讨会,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中国保险学会、中石油专属保险、中国铁路自保、中远自保、中石化自保、中海油自保、广东粤电自保(筹)和中国大唐自保(筹)、中国太平保险(香港)、中国再保险集团、瑞士再保险公司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和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办。
中国保险学会冯占军副秘书长主持会议并表示,中国保险学会自保专业委员会成立以来,致力于构建和打造中外自保业界沟通交流的平台,围绕学习借鉴国际自保发展经验,加强我国自保市场前沿理论和实践探索,促进我国自保公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了大量的推动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下阶段将积极组织开展我国自保发展及监管专题研究、自保公司专业培训研讨、编辑自保专业研究刊物及国内外自保业界交流等方面工作,针对我国当前自保市场中面临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展开讨论,为推动我国自保市场发展建言献策。
会议讨论提出,自保公司专注企业风险管理,是大型企业承保自身核心业务风险的载体,在国际上是责任保险的主要提供方,是保险业的创新者,是传统商业保险公司的重要补充。在非传统风险转移领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大力发展自中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符合中央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新金融发展理念。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球自保市场格局开始发生变化,欧美自保市场日趋成熟,而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自保公司开始崛起。我国自保市场从无到有,目前国内企业设立自保公司已有9家,在亚太地区发展较快。进一步完善我国自保监管制度,对于我国自保市场的健康发展最有积极意义。
与会代表提出我国自保公司应发展成为企业的风险管理中心,建议结合这一特点完善我国自保监管制度。并就建立适应自保公司特点的偿二代监管体系、自保公司再保险监管、自保公司单一风险上限、自保公司与母公司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监管等当前自保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具体建议:
1、建议以风险属性界定自保公司业务边界,建立与自保公司责任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从国际发展经验看,自保公司通常被母公司视为风险管理主体,是母公司的风险管理成本中心而非保险业务利润中心。自保公司不以第三方业务为主要业务发展方向,但也需要通过关联企业业务、上下游产业链业务以及再保分入业务等实现风险分散。因此,自保公司从其属性上,呈现出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明显不同的发展特点,国际自保公司通常以母公司涉及风险属性界定其业务边界。
2、建议研究适应自保公司特点的偿二代监管制度。自保公司主要由母公司投资设立,保费规模增长有限,部门设置高度精简,存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等特点,在偿付能力监管、部门及岗位设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外包管理和监管报表报送等方面与普通商业保险公司存在不同的特点。
3、建议放宽自保公司资金运用比例限制,允许资金回流母公司。根据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自保公司仅可委托符合保监会标准要求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并对关联方的投资有比例限制,这些规定不适用自保公司的特点,并增加了自保公司资金管理成本。
4、建议放开再保分入比例限制。一是根据我国现行监管规定,出单公司必须自留保费20%及一定的费用,造成自保公司与国内商业保险的合作的障碍。二是部分自保公司与其他主体的合作项目也存在再保分入需求;三是国际经验上,允许自保公司再保分入同行业风险,有利于提高自保公司的风险分散能力。
5、建议研究中国大陆与香港自保公司保险业务互动的监管政策。我国已开业自保公司有3家设在大陆,3家设在香港。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许多大型国企既有国内资产,也在海外有大量资产。根据目前自保公司业务实际,既存在香港设立自保公司将国内业务分保至香港的情况,也存在香港自保公司承保海外业务并分回国内保险公司的情况。目前监管制度下,将香港视为海外机构,相关再保险安排增加了自保公司成本和偿付能力要求。鉴于香港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建议研究对于香港再保险业务的特殊监管政策,研究在香港设立自保公司在中国的国民待遇政策。
6、建议研究自保公司集团化发展的监管政策。我国目前已成立自保公司的大型企业,大多数拥有保险经纪公司牌照,并提出发展自保寿险业务的建议。目前监管要求,不同保险机构的高管人员不能同时兼任。自保公司集团化发展,在精简母公司保险版块管理成本,减少高管人员设置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7、建议提高自保公司单一风险10%的限制要求。这一要求限制了自保公司的承保能力,国外自保公司则没有相关比例限制要求。
会议期望自保专委会建立专项课题,借鉴国际自保成熟经验,就中国特色的自保公司发展之路开展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