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26日
保险公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被认为是资金使用周期较匹配的。保险业资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独特优势,这一特性有利于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的优势。而私募股权基金的期限较长,保险资金在设立并参与私募基金项目时,对其优化资产配置,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一)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的特点
1.投资方式以间接投资为主,当前我国保险资金间接投资体量最大,其次为直接投资和通过保险系PE基金等方式投资。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其中,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间接投资方面,中小型保险机构由于没有直接股权投资资格,则更倾向于配置私募股权基金。根据保监会数据,截至2016年初,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规模达1986亿元,已投基金70余只。从资金投向来看,保险资金偏好与政府机构或国内外一线的PE机构合作;当然有一些大型保险机构基于自身在资金、渠道、资源、人员配置、投资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倾向于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且以战略性股权投资为主。
2.从风险收益和回收期来看,我国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与保险资金属性有契合也有差异。
契合性在于,当前市场上约一半以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存续期为7-8年,5+2,5+3的PE基金正在逐渐得到市场认可,LP希望能够借机参与到周期更长、投资回报率更加稳健、规模更加庞大的长期投资中。保险业资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独特优势,这一特性有利于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的优势。
差异性在于,保险资金需要的是风险可控前提下相对稳定的中等回报,且有较强烈的当期净值要求。但当前我国PE基金在投资的前3-4年,整体净现金流和回报持续为负,直到投资收益开始回收才变正,与保险资金需求存在一定差异。
(二)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的模式
1.作为GP设立股权投资机构
根据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首次明晰险资可以涉足的投资领域,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2015年09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基金类别和投向,支持保险资金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投基金及相关母基金,重点投向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健康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和领域。同时,规定建立规范化的基金治理结构。借鉴市场惯例,基金发起人应当由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运作模式如下图。
2.作为LP参股PE基金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根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也就是说,保险资金可以投资PE/VC/FOF,成为LP。
其中,保险资金作为LP投资,重点要求:
(1)被投资的创投机构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
(2)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员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运营经验;
(3)保险资金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不是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首只创业投资基金,且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4)保险公司应当强化分散投资原则,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比例管理,合计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20%。
3.股权收购
2015年险资通过收购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的事件共有19起,远远多于间接投资的方式,但投资总额仅为262.17亿元。 以股权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险企大多成为了投资标的的控股股东,最高控股比例达到93.44%。股权收购标的主要集中为金融机构、医疗健康行业企业、大型外资公司,如蚂蚁金服和Uber等案例。
(三)结语
虽然现在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时间不长,目前保险资金涉足私募股权的比例也相对较低,但是绝对金额已经显现,保险资金进入一级市场可以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
来源:搜狐 2017-05-26